本报讯 近日,州司法局在召开“德古+法律”调解推广试点工作推进会议,了解各试点县“德古+法律”调解工作前期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在试点过程中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并对下一阶段“德古+法律”调解推广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上,金阳、昭觉、雷波、喜德等试点县司法局汇报了“德古+法律”调解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金阳县司法局就“德古+法律”(规范“德古”调解)工作作了经验介绍,与会人员讨论并完善了我州“德古+法律”调解相关管理制度。会议指出:在摸清“德古”底数的情况下,要对人员进行鉴别分析;“德古+法律”调解的的核心就是要求“德古”依法依规调解。各试点县一定要按照州司法局已经形成的“德古”调解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德古”人员及“德古”调解工作的管理;要注重材料的收集,加大对“德古+法律”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
会议要求,各试点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德古+法律”试点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做好“德古”个人信息采集工作,并加大对“德古”的培训力度。加强“德古”适用法律运用能力,提升“德古”素质,增强“德古”个人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各试点县要积极探索路径,按照“法治引领、传统改造、行为并轨、试点带动、规范固化”的总体要求,围绕将“德古”调解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工作目标,着眼制度完善、流程规范,重在依法实践、务实管用。努力探索一条具有凉山特色、可复制推广应用的“德古”规范化管理服务新路。
据悉,今年初,经省“大调解”办全面评估验收,州司法局规范民间“德古”调解课题项目被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评为2016年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省级“优秀”创新项目,并获全省通报表扬。
自2004年以来,我州尝试将富有彝族文化特色的民间调解形式——“德古”调解,纳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聘任“德古”为人民法院特邀陪审员,将国家法律与彝族习惯相结合,发挥法官的法律专业特长与“德古”善于用格言谚语及彝区各种禁忌、风俗习惯、道德准则化解矛盾的特点,开创了司法调解的崭新局面。到2011年以来,11个彝族聚居县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平均达到91.54%,“德古”作为法院特邀陪审员参与司法调解的做法,赢得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针对“德古”文化素质较低、不懂汉语的现状,我州两级法院不定期抽出优秀彝族法官,对特邀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及业务培训。法官们还将审判实践中总结积累的调解经验,归纳成适合人民调解的具体做法,传授给“德古”,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调解成功率。
德古作为彝族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在彝语中意为“德高望重,且掌握了一定的法律法规,有较高调处能力的人”。我州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对“德古”进行积极引导,在彝族聚居县聘用“德古”从事特约人民调解员工作,有力促进了全州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尊重民俗、民风,灵活运用法律拓宽调解渠道是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主要方式。在凉山州所辖的17个县市中就有11个县的彝族人口超过汉族及其他民族,在民族司法的传承上与内地其他地区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为数众多的彝族聚居地至今仍广泛保持用习惯法来化解纠纷的习俗。正因为我州具有独特的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与省内其他市州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州在强化司法调解,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中,既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又融合民族习惯,积极探索创新具有凉山特色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目前,州内11个彝族聚居县法院已经聘用了数百名彝族民间“德古”,其调解结案的案件息诉率及自动率达到100%。
目前,凉山民间调解员、陪审员队伍如今已成为一支生力军,为大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而我州也一直将正确把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关系,坚持“三道防线”原则,把矛盾纠纷分流至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防线,把做足做好司法调解和“德古”调解工作更好的相结合作为第二道防线,把做精做实法律判决作为第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置在萌芽状态。
本报记者 央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