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在宁南县法院王法官和陈法官共同努力下,一起因电站尾水至农户农田受损而产生的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原告庄某最终提出了撤诉申请。
被告公司在原告居住的村修建了一个小型水利发电站,该电站距离原告庄某所诉被毁土地有大约6公里的距离,但该电站的尾水排水沟临近原告土地。原告庄某称,自2013年起,由于被告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尾水排放量较大,雨季天该水沟水量激增,直接冲击河边原告的承办土地,冲毁土地上的经济林木。至2016年原告的土地被冲毁2.2亩,土地上的经济林木被毁,给原告庄某造成了18万多的损失,多年来原告庄某一直与被告公司协商处理,但是都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由被告电站的尾水所致,而是由于常年洪水灾害。
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两位法官亲自到现场查看。查看结果是原告诉称的被毁土地上全是大石头,耕作面积极少,也并没有经济林木。为了明确涉案土地的性质及土地的真实情况,两位法官又找到当地乡村组三级组织了解情况,得知该土地并不是承包土地,而是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滩涂荒地。经过两位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终于愿意撤回起诉。这起困扰原告庄某和被告公司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