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8〕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凉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予以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家支势力和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或争抢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家支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以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脱贫攻坚、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非法捞取不当利益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聚众闹事,煽动、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或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行阻工、非法垄断经营、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强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聚众赌博、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从事恐怖活动、分裂活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以及为争夺草场、林场、虫草、矿产等资源,组织煽动进行打砸抢烧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二)利用家支或宗族势力集资贩卖运输毒品、武装贩卖运输毒品、制造贩卖携带枪支爆炸物、拐卖妇女儿童、伪造矿难杀人骗赔,有组织地实施盗抢骗以及流窜攀爬入室盗窃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三)利用家支或宗族势力,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介入民事纠纷,有组织地聚众抬尸闹事、打砸抢烧、堵塞道路、滋扰纠缠、以强凌弱,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四)利用婚姻、医患、劳资、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预谋、有组织地从事敲诈勒索、“碰瓷”诈骗、“职业”医闹,以及利用民间“德古”身份进行非法调解等黑恶势力。
(十五)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
(十六)其他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制约毒情好转、妨碍脱贫攻坚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向州、县(市)扫黑办、公安局或其他相关部门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本州辖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个人。
第四条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政法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
第五条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进行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凉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对公民举报且被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县(市)级扫黑办进行登记评定,并报州扫黑办,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按照事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州专项举报奖励基金主要针对州本级和跨区域涉及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和重大黑恶类案件线索,县(市)域内一般黑恶类案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奖励办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他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九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给予1000元—50000元的奖励(根据线索破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奖励金额为10000元—50000元;破获恶势力团伙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40000元;破获重大黑恶类案件的,奖励金额为1000元—20000元)。有特殊贡献或根据举报线索破获公安部、公安厅督办案件的,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打击犯罪的成果,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第十条各部门受理群众举报黑恶类案件犯罪线索,应及时、详细、准确填写《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受理登记表》,并在《凉山州扫黑除恶工作月报表》内填写后报州扫黑办备案,以便日后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破案单位在破案后向扫黑办提出申请,或举报线索受理单位建议破案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附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受理登记表》以及案件立案、破案和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奖励申请作出审批,并在30日内确认奖金领取人身份后,由发放人、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发放奖金,奖金发放后,由州扫黑办按财务制度制作财务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存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凉山州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